第十一条

有效

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项目,应当将节约用水评价作为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缺水地区应当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