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