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