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参与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