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民族宗教、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等工作。鼓励传统村落设立博物馆、村志馆、传习基地、陈列室、戏楼(台)等场所,开展授徒、展示、巡演、节庆等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