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五章 发展促进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发展乡村旅游,推动重点旅游景区建设与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有机衔接,在乡村旅游评级认定等方面对传统村落予以优先。鼓励村集体利用村民空置或者退出土地、住宅等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产业。探索村民自愿参与的旅游开发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传统村落村民利用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农家乐(民宿)等旅游经营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