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五章 发展促进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传统村落民族民间手工业发展,强化地域特色,创建地理标志品牌;搭建传统村落文化消费、传播体验交流平台,支持建设民族民间文化、医药保健、康体养生、休闲度假、乡村旅游、高效农业等产业集聚区和旅游休闲基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