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传统村落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培育和壮大传统村落集体经济。

传统村落的经营性资产,依法折股量化到享有集体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