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建立传统村落驻村专家、村级联络员制度。驻村专家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选聘,负责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项目实施等工作;村级联络员由村民委员会在村民中推荐,负责宣传传统村落相关政策、监督项目实施等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