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时治理传统村落地质灾害隐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