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旅游、民族宗教、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传统村落动态监测数据系统,对传统村落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建立传统村落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经考核评估,对保护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保护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传统建筑、风貌格局等遭受破坏的给予濒危警示;对丧失保护价值的启动退出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