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依法做好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确因传统村落保护需要,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及措施。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和宣传教育,完善消防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消防组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