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依法做好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

确因传统村落保护需要,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及措施。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和宣传教育,完善消防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消防组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