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的习俗、文化艺术、传统建筑技术等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研究,推动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对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等传统村落技艺人才开展技艺传承活动,可以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