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保护传统村落应当保持村落空间、历史和价值的完整性,维护文化遗产存在、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注重传统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延续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