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章 资金和项目第十九条有效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传统村落所在地公开保护和发展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施工单位等项目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