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章 资金和项目第十五条有效投入传统村落的资金,根据保护和发展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合使用。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融资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