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章 资金和项目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村落实际安排保护和发展资金,用于传统村落普查、抢救与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产业发展、宣传教育等。省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国家对中国传统村落保护资金补助政策,对贵州传统村落予以补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