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村落实际安排保护和发展资金,用于传统村落普查、抢救与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产业发展、宣传教育等。

省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国家对中国传统村落保护资金补助政策,对贵州传统村落予以补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