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章 资金和项目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