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包含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产业布局、人居环境改善等内容。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编制;贵州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产业发展、扶贫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等有关规划相互融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