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贵州传统村落:

(一)村落主体形成较早;

(二)传统建筑风貌完整;

(三)整体格局保存良好,保持传统特色;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贵州传统村落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贵州传统村落的申报、评审程序和评价认定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