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规划第九条有效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贵州传统村落:(一)村落主体形成较早;(二)传统建筑风貌完整;(三)整体格局保存良好,保持传统特色;(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贵州传统村落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贵州传统村落的申报、评审程序和评价认定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