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母婴保健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接生以及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实行许可证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