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立专(兼)职母婴保健监督员。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本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