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监测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