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公民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