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条有效儿童入托、入园前应当进行健康体检。托儿所、幼儿园招收儿童,应当查验儿童保健手册、健康体检证明。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