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后,在五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通知书。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