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申请人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现场审查合格后,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合格意见;
(三)产品研制报告、命名依据、组方依据及相关资料;
(四)生产企业及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现行有效的产品质量标准;
(七)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出具的功能性、安全性报告;
(八)产品样品及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九)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保健用品功能性、安全性报告,应当附有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
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医学、毒理、药理、营养、检验、医疗器械、生产工艺、管理、标准使用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