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依法取得资质的相关检验机构从事保健用品检验时,应当按照保健用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对保健用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和安全性进行检验。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保健用品进行检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