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保健用品销售者应当建立保健用品进货查验台账,如实记录保健用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健用品进货查验台账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