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保健用品销售者应当建立保健用品进货查验台账,如实记录保健用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保健用品进货查验台账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