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保健用品销售者购进保健用品时,应当索取保健用品许可证件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持有者印章。

保健用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许可、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的保健用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