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保健用品销售者购进保健用品时,应当索取保健用品许可证件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持有者印章。保健用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许可、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的保健用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