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健用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保健用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保健用品安全管理人员。

保健用品生产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