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健用品生产原料、成品质量检验制度。对未经检验的保健用品原料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不得将其投入生产。保健用品成品出厂前,应当附有产品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和统一标志,并按照保健用品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