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不得变更经批准的保健用品名称、原料、生产工艺、使用方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或者保健功能的内容。禁止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