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不得变更经批准的保健用品名称、原料、生产工艺、使用方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或者保健功能的内容。

禁止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