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圈养或者拴养,非免疫、登记、诊疗等必要情形携犬外出,或者携犬外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