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犬只自行出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未按照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携犬外出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