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包括饲养、实际控制和管束犬只的个人和单位。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