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发展、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