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管理,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开发园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