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处置。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