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犬只在饲养、诊疗或者收留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尸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抛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犬只。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场所信息。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