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犬只在饲养、诊疗或者收留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尸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抛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犬只。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场所信息。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