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不含动物诊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公共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档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馆;

(四)革命教育基地和妇女儿童、老人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

(五)重点管理区内的农贸市场、商场、大型超市、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

(六)海滨浴场、景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中明确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七)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游轮、游艇、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决定其场所是否禁止或者附条件允许携犬进入。对携犬进入作出限制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或者说明。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提供临时寄存犬只的设施,为养犬人提供便利。

携犬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员以及同乘人员同意。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