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单位饲养的犬只和一般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除进行免疫、登记、诊疗等必要情形外,不得携犬外出。需要携犬外出的,养犬人应当采取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为犬只戴嘴套并牵领束犬链(绳)等安全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