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携犬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束二米以内的束犬链(绳)全程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
(三)遇到行人、车辆提前收紧束犬链(绳),并主动避让;
(四)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避开出行高峰时间,并采取收紧束犬链(绳)、为犬只戴嘴套、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防范措施;
(五)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排泄物;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