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提供便利。

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将养犬免疫和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养犬有关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障养犬人合法信息权益。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