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养犬人是养犬管理的责任主体,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