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等提供便民服务,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地点、狂犬病免疫接种点,逐步实现在同一场所办理养犬登记和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等业务。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