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检疫证明。停留时间超过九十日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