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九条有效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检疫证明。停留时间超过九十日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