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养犬登记有效期根据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确定。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凭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

养犬人、登记的养犬地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犬只死亡、丢失无法找回或者放弃饲养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人及其饲养犬只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养犬条件或者养犬登记要求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并注销养犬登记,收回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被没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养犬登记。

延续、变更、注销登记以及补办养犬登记证、犬牌等,应当到养犬登记办理场所或者通过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办理。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