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机构。

养犬登记证、犬牌毁损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办。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