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机构。养犬登记证、犬牌毁损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办。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