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单位因为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

(二)有犬只专门管理人;

(三)饲养场所在办公楼、商住楼、居民小区以外;

(四)设置明显的养犬标志;

(五)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犬只专门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犬只品种、数量和养犬必要性的说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单位饲养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证明;

(六)单位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七)犬只近期正面、侧面照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